继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2月27日,国家林草局表示,将加快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积极扩展保护管理范围。

年1月发布的保护名录和年8月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年修订为《“三有”名录》)是我国两份国家层面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两份名录同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起,构成了我国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依据。

依照可获得的中国动物物种名录,《保护名录》和《“三有”名录》共包含了种脊椎动物,其中包括哺乳动物种,鸟类种,两栖类种,爬行类种。然而,两份名录自发布之日至今,仅保护名录于年进行过一次微调,《“三有”名录》从未见更新。当前,由科学研究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的保护问题不断变化,社会各界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反应日趋敏感和强烈,但在《保护名录》《“三有”名录》以及各地方重点保护名录中存在的诸多不足却极大地限制了中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公共安全的管理成效。

目前,名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名录未能按物种实际状况进行增补。近年来,许多物种因为种种原因已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以下简称“IUCN”)红色名录列为极度濒危,例如鸟类中的白腹鹭和近年来重新发现的贺兰山鼠兔、伊犁鼠兔等,都尚未被现有名录囊括;其次,近年来在科学研究、野外调查和公民科学的持续推动下,中国发现了诸如白颊猕猴等许多新的物种,其中大多为我国或区域的特有种,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但同样未能及时被《保护名录》覆盖。IUCN红色名录涉及到的受胁物种,有种不在《保护名录》内。

◆在录物种保护级别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提升。原被列为“三有”或者国家II级等保护级别较低的野生动物,近年来由于非法捕猎、栖息地丧失等原因导致种群日趋缩减,例如:在《“三有”名录》当中,有19个物种被IUCN红色名录列为极度濒危(CR),其中包括青头潜鸭、勺嘴鹬、黄胸鹀等;有江豚、穿山甲、玳瑁等11种《保护名录》II级保护动物被列为极度濒危,应当给予更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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